涉密人员保密审查由机关、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保密工作机构组织实施。这一规定主要基于保密法第三十五条以及相关的保密管理原则,即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确保审查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1. **组织人事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的职责**:机关、单位在涉密人员上岗前,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管理,其中保密审查是上岗管理最重要的手段。保密审查工作应遵循“全面审查、先审后用、分类实施”的原则,对拟任(聘)用到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2. **审查过程**:组织人事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将共同负责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每一个接触国家秘密信息的人员都具备相应的可靠性和条件。
因此,涉密人员保密审查不是由单一部门组织实施,而是需要组织人事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的共同参与和协作。如需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