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文库心得体会2025年黑龙江供热条例全文
百度文库心得体会
# 2025年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全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供热市场秩序,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城市供热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供热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调节、保障民生、节能环保的原则,推进智慧供热和清洁能源改造。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供热应急保障专项资金。 ##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新建住宅必须同步建设供热设施并实现分户计量,老旧小区改造应优先纳入供热管网更新计划。 **第六条** 供热企业应建立供热设施数字化档案,地下管网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并设置泄漏监测系统。 ## 第三章 供热服务 **第七条** 法定供热期为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市县政府可根据气温变化调整,但全年供热时长不得少于180天。 **第八条** 供热温度标准: - 居民卧室、起居室不低于20℃ - 公共区域不低于16℃ - 测温需在门窗关闭1小时后距地面1.5米处测量 ##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九条** 推行热费与能耗挂钩的阶梯价格制度,对低保家庭实行30%热费补贴。 **第十条** 供热企业应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不得收取未明示费用。用户逾期缴费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欠费总额的0.05%/日。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住建部门应建立供热质量监测平台,对投诉集中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二条** 因供热企业责任导致室温不达标,应按下列标准退费: - 低于标准温度2℃以内,退当日热费30% - 低于标准温度4℃以内,退当日热费50% - 低于标准温度4℃以上,退当日全额热费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擅自拆改供热设施的最高处10万元罚款;盗用供热热能的按窃热量价值的3倍处罚。 **第十四条** 供热企业擅自停暖超过24小时的,按影响户数每户500元标准处罚。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颁布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 --- **摘要**:2025年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明确法定供热期为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居民室温不得低于20℃。新规要求新建住宅实现分户计量,推行阶梯热价制度,对低保家庭给予30%补贴。条例强化监管措施,规定室温不达标的具体退费标准,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最高罚款达10万元。同时要求供热企业建立数字化管网档案,推进智慧供热系统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