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全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供热市场秩序,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城市供热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供热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调节、保障民生、节能环保的原则,推进智慧供热和清洁能源改造。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供热应急保障专项资金。
##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新建住宅必须同步建设供热设施并实现分户计量,老旧小区改造应优先纳入供热管网更新计划。
**第六条** 供热企业应建立供热设施数字化档案,地下管网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并设置泄漏监测系统。
## 第三章 供热服务
**第七条** 法定供热期为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市县政府可根据气温变化调整,但全年供热时长不得少于180天。
**第八条** 供热温度标准:
- 居民卧室、起居室不低于20℃
- 公共区域不低于16℃
- 测温需在门窗关闭1小时后距地面1.5米处测量
##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九条** 推行热费与能耗挂钩的阶梯价格制度,对低保家庭实行30%热费补贴。
**第十条** 供热企业应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不得收取未明示费用。用户逾期缴费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欠费总额的0.05%/日。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住建部门应建立供热质量监测平台,对投诉集中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二条** 因供热企业责任导致室温不达标,应按下列标准退费:
- 低于标准温度2℃以内,退当日热费30%
- 低于标准温度4℃以内,退当日热费50%
- 低于标准温度4℃以上,退当日全额热费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擅自拆改供热设施的最高处10万元罚款;盗用供热热能的按窃热量价值的3倍处罚。
**第十四条** 供热企业擅自停暖超过24小时的,按影响户数每户500元标准处罚。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颁布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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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5年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明确法定供热期为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居民室温不得低于20℃。新规要求新建住宅实现分户计量,推行阶梯热价制度,对低保家庭给予30%补贴。条例强化监管措施,规定室温不达标的具体退费标准,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最高罚款达10万元。同时要求供热企业建立数字化管网档案,推进智慧供热系统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