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备电厂支付系统备用费的规定,主要依据的是国家发改委及相关部委发布的文件,以及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政策。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 一、政策背景与依据
* 《关于继续向企业自备电厂征收基金、附加及系统备用费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06〕860号)等文件明确规定了与电网联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含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电厂)均应向接网的电网公司支付系统备用费。
### 二、系统备用费的收取标准
* 系统备用费一般按并网协议中约定的电网能提供的备用容量交纳。
* 如果没有约定备用容量,则可能按企业变压器容量扣减向其供电的平均负荷确定,或者按企业用电最大需量扣减电网向其供电的平均负荷确定,具体由用电企业自行选择。
* 接入电网已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情况下,系统备用费标准通常按大工业销售电价中基本电价征收。
### 三、特殊情况与优惠政策
* 对于资源综合利用(如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发电等)和热电联产企业的自备电厂,部分地区可能有特殊的优惠政策,如减半征收或免收系统备用费。
* 例如,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明确规定了对其省内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收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 四、注意事项
* 系统备用费与基本电费不能重复收取。对于已按全部受电变压器容量收取基本电费的自备电厂,一般不再交纳系统备用费。
* 各地政策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执行时应参照当地发改委或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文件。
### 五、政策目的与意义
* 收取系统备用费的目的是为了补偿电网企业为自备电厂提供的调频、稳压等辅助服务成本和备用容量建设成本。
* 这有助于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促进自备电厂与电网的协调发展。
如果您对某地区的具体政策或执行情况有疑问,建议咨询当地发改委或电网公司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您是否还有其他关于自备电厂支付系统备用费的问题需要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