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借条日期应写为补签当天的日期**。
一. **补借条日期的填写**
- 在补充书写借据时,落款日期应设定为补充书写借据之日。这样做能明确补签借条的时间节点,有助于在发生纠纷时确定借款的时间顺序等相关事宜。
- 若出借方与借入方经友好磋商达成共识,决定重新撰写借据,此举对债权方以及债务方均有益处。新的借条签订后,原有的借条法律效力失效,新的诉讼时效自重新签署借条之日起计算。
二.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含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虽然该法条未直接规定补借条日期的填写,但强调了借款合同应具备的要素,其中期限是重要的一项,而补借条日期的填写正是对期限的一种补充或确认。
- 同时,依据民法典的相关精神,合同的签订应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愿,补借条日期的填写也应遵循这一原则,即应反映双方补签借条时的真实时间。
三. **借条日期的重要性**
- 借条日期是确定借款时间节点的重要依据,对于计算利息、确定还款期限以及判断借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都具有关键作用。
- 如果补借条时随意填写日期,可能会引发关于借款真实时间的争议,不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 **建议**
- 在补签借条时,务必准确填写日期,确保其与补签时的实际时间相符。
- 如有可能,建议重新拟定新借条,以更全面地保障双方的权益。新借条应包含所有必要的条款,并由借款人亲自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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