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机关、单位应从国家整体利益和对外交往合作的实际出发,权衡利弊,审慎确定提供国家秘密的事项、范围、密级和期限。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同时促进对外交往与合作的顺利进行。
1. **国家利益与保密安全**:机关、单位在对外交往与合作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国家整体利益,不得为了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秘密的安全。
2. **合理确定提供事项**:根据对外交往合作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提供国家秘密的事项、范围、密级和期限,避免过度提供或不必要的提供,以确保国家秘密的保密性。
3. **加强保密管理**:机关、单位应加强保密管理,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加强对涉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保密意识和能力。同时,还应加强对涉密载体和涉密场所的管理,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或被非法获取。
总之,机关、单位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从国家整体利益和对外交往合作的实际出发,权衡利弊,审慎确定提供国家秘密的事项、范围、密级和期限,以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和对外交往合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