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察助手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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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党内监督执纪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以下是对其的详细解读: ### 一、定义与内涵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指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行为人,给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等非处分类的处理措施。这种形态强调“治未病”理念,立足于管住党员的大多数,通过日常的教育、提醒和批评,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从而维护党的肌体健康。 ### 二、运用主体与措施 1. **运用主体**:各级党组织负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一岗双责”。各级纪检机构履行党内监督专责,协助各级党委(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 2. **运用措施**:主要包括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这些措施旨在帮助党员干部认识错误、改正缺点,提升其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 三、运用情形 第一种形态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 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2.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管党治党问题较多的。 3. 党员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但问题比较笼统、模糊的。 4. 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 5. 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组织调整的。 6. 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但具有从轻减轻情形,可不予处分或者给予其他处理的。 ### 四、意义与作用 1. **体现全面从严**:第一种形态体现了党的纪律建设的“全面从严”要求,促使党员干部时刻保持警醒,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 2. **构建良好生态**:有助于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营造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良好氛围。 3. **保护干部成长**:为党员干部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了因一时失误而遭受过重的处罚,有利于激发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综上所述,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党内监督执纪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组织应高度重视其运用和实施,确保党员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