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律法规天津病假工资发放标准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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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的病假工资发放标准及规定主要依据劳动者的连续工龄来确定,同时受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以下是具体的发放标准及规定: ### 一、病假工资发放标准 1. **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 *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 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2. **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 *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 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此外,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 二、最低工资标准限制 根据规定,职工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病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 ### 三、其他注意事项 1.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一般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 2. **病假证明**:劳动者因患病需要休病假的,应当由就诊医院出具正式的诊断证明书或病假证明书,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依据劳动者病情酌情确定病假期间。 3. **医疗期**: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总的来说,天津市的病假工资发放标准及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在病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考虑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劳动者的连续工龄等因素。如果您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