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与一般失业人员相同,并未有针对残疾人的特殊规定。具体条件及标准如下:
一、领取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具体领取期限则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总的来说,残疾人若符合上述条件,即可按照相应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但需注意,由于领取条件和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具体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