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冬萍案的判决结果是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燕东萍生活,被告可以探视孩子,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燕东萍所有**。以下是对该案情的详细分析:
一. **案件基本情况**
燕冬萍与其前夫因婚姻破裂提起离婚诉讼。在庭审过程中,燕冬萍控诉其前夫未尽到家庭责任,房贷、车贷及孩子的学习生活均由其一人承担。然而,男方在最后20秒内反击,称自己在北京工作,每月转账8000元给妻子,持续五年之久。
二. **法律判决依据**
1. **自愿离婚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表示自愿离婚,因此法院准予离婚。
2. **子女抚养权**: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子女的生活环境及意愿等因素。本案中,婚生女随原告燕东萍生活,被告享有探视权。
3. **财产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燕东萍所有。
三. **判决结果分析**
1. **子女抚养权**:法院可能认为燕冬萍在经济能力、子女生活环境等方面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因此将抚养权判给了她。同时,为了保障男方与子女的亲子关系,判决男方享有探视权。
2. **财产分割**:虽然男方声称自己每月转账8000元给妻子,但可能由于未提供相关证据或证据不足,法院在财产分割时未充分考虑这一点。此外,法院可能认为燕冬萍在婚姻期间承担了更多的家庭责任和经济压力,因此将共同财产判给了她。
四. **主观分析与建议**
我的观点是,本案的判决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子女的利益。然而,男方在财产分割方面可能因证据不足而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双方都应积极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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