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停车场设置的“车辆丢失,概不负责”的提示牌并不能完全免除停车场管理方的责任。以下是对此观点的详细分析:
1. **收费停车场**:如果停车场是收费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停车场对停放的车辆负有保管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车辆丢失且停车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停车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车辆丢失,概不负责”的提示牌并不能成为停车场推卸责任的借口。
2. **免费停车场**:即使停车场是免费的,如果停车场管理方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车辆丢失,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停车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这主要取决于停车场是否存在过错,如是否存在安全漏洞、监控设备是否正常工作等因素。
3. **免责声明**:如果停车场在显著位置张贴了免责声明,并且车主在停车时也同意了该免责声明,那么停车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停车场可以完全免责,因为其仍需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所述,“车辆丢失,概不负责”的提示牌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停车场管理方对于车辆安全的态度,但并不能完全免除其责任。车主和停车场管理方应共同努力,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完善安全管理措施,以确保车辆的安全和车主的合法权益。在车辆丢失事件中,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责任界定来协商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