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063条原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这类财产属于夫妻一方在结婚前所拥有的,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这类赔偿或补偿是由于个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具有强烈的个人属性,因此属于个人财产。
3.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如果明确指定了某项财产只归夫妻中的一方所有,那么这项财产就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类财产通常指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专门使用的物品,由于其具有强烈的个人专属性和使用性,因此被视为个人财产。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用于涵盖上述四项之外,但根据法律、司法解释或其他相关规定,应当被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其他财产。
以上是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原文解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任何进一步的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请咨询专业律师。